第三章 评 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在省职改办指导下,由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委库。
第十一条 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委会开评前,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量化评审办法、评委需求数量、评审流程、纪律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评。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宣布评委名单,提名通过副主任委员,明确评审政策,作出评审安排,提出评审要求,强调评审纪律,签署《评委承诺书》。
第十三条 初审。高评会评委分工负责初审。评委须认真审阅核实参评人员的成果、业绩及其他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量化评审办法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四条 面试。评委根据分工审阅的参评人员的材料提出针对性问题,重点考核其成果、业绩和综合素质。参评人员面试答辩后,由评委分别赋分。
第十五条 评议。评委介绍初审及面试情况。高评会全体评委听取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对有争议的参评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票决。高评会全体评委在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评审通过率和评审职数进行实名投票表决,拟通过人选赞成票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数2/3以上。
第十七条 公示。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在高评会结束7日内向省职改办报送总结材料和评审结果。省职改办将拟通过人选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确认。拟通过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职改领导小组行文确认、签章、发放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应为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
第二十条 评审费用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级)。
第二十二条 具体评审细则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职改办、省会计系列职改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