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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考试成绩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合格(使用)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专业学识水平要求
在任现职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1]
4.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5.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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