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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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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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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成绩标准

  (一)全国成绩合格标准。

  2015、2016、2017年度达到全国成绩合格标准,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为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参评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二)四川省成绩使用标准。

  鉴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含),四川省2017年度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省定参评使用标准为55分(含)。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5--60分(不含),取得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省定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的,为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参评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四川省2017年度省定参评使用标准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前,只能参加一次评审。

  二、评审材料的申报

  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3.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定合格标准,并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17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及中央在川单位申报人员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60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然后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送省高评办。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2份;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中规定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其中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3.其他资料。

  学历证书(包括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中级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四川参评使用标准成绩证明、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等复印件各2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业绩材料、公示结果、各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2份,其他申报材料,辅评材料分类装订。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二)复审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现场答辩经省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分别就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和提交的论文(著作、财务分析报告)两个答辩要点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安排在2018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以省高评办通知为准。

  (四)评审答辩结束后,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五)公示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审相关材料,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六)资格批复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职改办,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为止。

  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人应在两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视情况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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