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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杂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持有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持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4.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荣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熟悉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发展动态;能够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能力、经历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
3.在县级(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或管理办法)被采纳,井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3.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事业发展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并取得实际效果。
4.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得到本部门(单位)认可。
5.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6.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四)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出版通用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个人完成4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
4.在省行业协会、市(厅)级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3篇。
5.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课题研究1项、2项,并获省(部)级、市(厅)级相关部门认可。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杂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棱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一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第十一条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
第十三条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通[2006]139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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