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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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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湘职改办〔2015〕1号

  各市州职改办,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历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验,综合多方意见,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9日

  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我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类(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会计教学等,下同)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我省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职改办”)指导下,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会计系列职改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参加考试合格并获得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行文确认,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一个地区、部门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具备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且取得有效合格成绩证明。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但同时具备以下破格条件中成果业绩条件之一和专著论文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一)成果及业绩方面: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或者获省(部)级三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的前五名;

  2、在会计科研、会计改革、会计管理和推行应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或先进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经同行专家鉴定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为主要贡献者;

  3、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在县(含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现任会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大型企业总(副总)会计师、中型企业总会计师三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先进个人。

  (二)专著、论文方面: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级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三)单位考核。申报人员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九条 学术水平

  (一) 学术论文(专著)。参评人员应当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等。参评人员撰写的学术论文(专著)须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指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资料汇编等)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其中主要参评论文字数须超过2500字,专著须超过10万字);合著、合编的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执笔者;

  2、获得会计师资格后、近5年内发表的;

  (二)学识水平。指参评人员应具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理论水平,包括参评人员的学历(学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会计人才讲授财会课程等多方面情况。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一)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二)在单位财会机构任职情况(结合单位性质、规模考察);

  (三)近5年来因财会工作获得奖励或处罚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参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取得较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具体表现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等;

  (二)积极推进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立足本职,参与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贡献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计、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执笔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良好等次以上。

  以上材料都要附原始依据或佐证材料,所有材料要求参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证明人员签字盖章,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核参评人员的理论素养、专业技术能力及实际工作业绩。

  第四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参评材料退回原单位);省职改办按规定审核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省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资格审查通过的参评人员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到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参评人员材料分为资格审查材料与评审材料。材料装订与材料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量化评审,年度评分标准由当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拟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参评人员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确定。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比例控制。年度通过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事业单位的还须与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参评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职改办行文确认,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州职改部门打印并发放证书。正式行文公布后,本人或单位应在60天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领取申报参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纪律要求,对评委的管理等,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都是指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不确认其所获资格,不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和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实务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用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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