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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练习题(8)
某城市内资日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职工年均1000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的化妆品进行生产并销售,2003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支付购货的运输费100万元,保险费和装卸费5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及其他单位开具的普通货运发票,有关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获得税务机关认证;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4元;
(3)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
(4)2003年10月31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额100万元。该商标权为2003年3月1日购进并投入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使用时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5)“投资收益”帐户中反映本年取得的投资收益为185万元,其中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30万元,从境外A公司取得分回的投资收益70万元(该收益在国外已纳所得税30万元),从深圳联营的B公司取得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当地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6)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5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1月1日向关联企业签订生产性借款合同,记载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64万元,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利息率为5%;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35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60万元(2002年公司发生新产品开发费用50万元);全年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100万元,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能提供工会经费的拨缴款收据。
(7)当年10月发生意外事故,经税务机关核定库存原材料损失31.86万元(其中1.86是运输费用转入的成本),当月取得了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11月20日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8万元,12月28日直接向某老年服务机构捐款4万元。
(消费税税率30%,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800元)
该企业自行计算的有关税款如下:
增值税额=(6000+2340)×17%-408-150×7%=999.3万元
消费税额=(6000+2340)×30%=2502万元
营业税额=(100-60)×5%=2万元
企业所得税额=[(6000+2340+100+155)-3102-2502-2-800-200-700-31.86-8-4] ×33%=410.9万元
要求:请根据上述条件,分析确认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在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项目,并最终确认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本题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参考答案]:
(1)增值税的计算中,以普通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应该是含税销售额,应该进行换算;在运费计算进项税额中,保险费和装卸费50万元不得作为抵扣的基数;意外事故中原材料损失31.86万元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销项税额=[6000+2340/(1+17%)]×17%=1360万元
进项税额=408+100×7%-30×17%-1.86×7%/(1-7%)=409.76万元
应纳增值税=1360-409.76=950.24万元
(2)消费税计算中,以普通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应该是含税销售额,应该进行换算,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化妆品的已纳税额可以扣除。
消费税=[6000+2340/(1+17%)]×30%—2500×30%=1650万元
(3)营业税计算中,应该以商标权转让收入全额计税。
营业税=100×5%=5万元
(4)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应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而且股权性的投资收益应该还原为税前所得计税。
税法确认的收入总额=6000+2340/(1+17%)+100+(70+30)+85/(1-15%)=8300万元
(5)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25+8)×94=3102万元
(6)商标权转让成本应该扣除=60-(60÷10×8/12)=56万元
(7)广告费扣除限额8100×8%=648万元>500万元,所以销售费用8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8)关联企业借款财务费用允许列支=1000×50%×5%=25万元<64 万元,财务费用可以扣除=200-64+25=161万元
(9)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8100×0.3%+3=27.3<35万元,管理费用可以扣除=700-35+27.3=692.3万元
(10)因为本年新产品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所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加扣60×50%=30万元
(11)本企业当年的计税工资总额=1000×0.08×12=960万元<1100万元。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工资费用和“三费”附加为:
(1100-1000×0.08×12)×(1+2%+14%+1.5%)=164.5万元
(12)营业外支出项目中,有保险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直接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可扣除=31.86+30×17%+1.86×7%/(1-7%)-10+8=35.1万元
(1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限额=30万元
(14)境内联营企业已纳税额扣除限额=15万元
(15)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8300-3102-56-800-1650-5-161-692.3-30-35.1+164.5)×33%-30-15=1933.1×33%-30-15=592.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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