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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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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财务公司设立条件

  按我国相关规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3)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6)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7)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不良诚信纪录;(8)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入股。

  二、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在于为集团资金管理、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提供有效平台,因此,财务公司服务对象被严格限定为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不能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业务主要包括:(1)结算服务。(2)融资服务。(3)资本运作服务。(4)咨询及理财服务。

  三、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与财务公司运作模式

  根据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实践,在设立财务公司的情况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运作大体包括两种典型模式,即“收支一体化”模式和“收支两条线”模式。

  1.“收支一体化”运作模式

  “收支一体化”模式的运作机理是:

  (1)集团成员单位在外部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分别开立账户,外部商业银行由集团总部统一核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统一通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内部账户进行。

  (2)资金收入统一集中。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纳入集团集中范畴,其银行账户资金经授权统一存入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形成集团“现金池”。

  (3)资金统一支付。财务公司经授权后,按照成员单位的支付指令完成代理支付、内部转账等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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